|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劣质低价典型案例 |
|
|
|
|
根据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劣质低价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以“优秩序、提质量、促转型、护民生”为核心,坚持统筹调度、精准攻坚、靶向治理、联动发力,集中开展打击劣质低价专项整治,纵深推进案件查办、乱象治理,专项整治态势稳健、战果务实,市场竞争秩序持续向好,产业良性发展环境持续优化。为以案明规、以案警示,震慑违法经营行为,特选取典型案例予以公开通报。 一、庆阳市镇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三岔富华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农业用氯化铵不合格产品案 2026年3月19日,镇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镇原县三岔富华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东倍丰”农业用氯化铵开展抽样送检,经检验,该产品锌项目指标不达标,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该批不合格农业用氯化铵货值金额共计16875元,已销售获利2945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业用氯化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镇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参考《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东倍丰”农业用氯化铵8.8吨、违法所得2945元,罚款8437.5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精准查处农资质量违法行为,有效消除了辖区农资销售领域质量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了当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户合法权益。同时对辖区农资经营主体形成有力震慑,倒逼经营商户摒弃劣质低价牟利模式,进一步规范了辖区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强化了经营主体产品质量法治意识。 二、酒泉市敦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敦煌市大地红烟花鞭炮店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案 2026年5月6日,敦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多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查获敦煌市大地红烟花鞭炮店经营多款存在重复粘贴合格证、篡改生产日期问题的烟花爆竹产品,共计5个品种111盒(袋、桶),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实施查封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涉案烟花爆竹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390元,因无规范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当事人销售篡改生产日期、叠加粘贴虚假合格证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敦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考《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没收涉案假冒伪劣烟花爆竹5个品种111盒(袋、桶),罚款1195元的行政处罚。 本次多部门联合执法精准整治烟花爆竹领域违法乱象,及时消除了辖区易燃易爆特种商品劣质低价销售带来的公共安全隐患,有效守护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震慑了烟花爆竹行业违法经营行为,规范了辖区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强化了特种行业经营者法治与安全意识,筑牢了辖区安全生产经营防线。 三、定西市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甘肃聚和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6年1月27日,岷县市场监管局配合省级执法指导工作组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甘肃聚和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天猫“聚和泰旗舰店”售卖的多款食品存在违规宣传问题,后于2026年2月9日立案,并与后续核查发现的违法线索并案查处。经查,当事人在店铺网页发布普通食品可调理病症、改善身体机能、母婴级品质、全网排名靠前等无事实依据的误导性、绝对化宣传内容,案发后主动整改下架违规内容。当事人网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岷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参考《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二款,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有效整治了辖区电商食品虚假宣传乱象,纠正了商家线上违规营销行为,压实了网络经营主体审核自查责任。同时对本地电商经营者形成有力震慑,规范了网络广告宣传市场秩序,防范了虚假营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普及了食品宣传相关法律知识,提升了网络市场综合治理效能。 四、定西市临洮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甘肃优宜康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6年3月19日,临洮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甘肃优宜康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多髓多肽粉”为普通特殊膳食食品,不具备疾病预防及治疗功效,但其通过PPT对外宣传该产品具有“防骨病、防痴呆、防大病”等疾病预防功效,无法提供相关宣传功效的佐证材料。涉案产品共计60盒,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900元。当事人对普通膳食食品作疾病预防功效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洮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参考《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二款,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精准整治特殊膳食食品虚假功效宣传乱象,及时纠正企业违法经营行为,压实了经营主体合规宣传责任。有效震慑了辖区食品及健康咨询行业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规范了行业经营秩序,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普及了普通膳食食品、保健食品与药品的法律界定常识,提升了群众消费辨识能力,持续优化了辖区市场营商环境。 五、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金川区吴师傅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案 2026年3月16日,金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金川区吴师傅电动车行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获6台待售绿能牌电动自行车,经核查,该批次车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国家标准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车辆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10辆,查处时剩余6台未售出,涉案货值金额共计3528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金川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参考《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58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精准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流通领域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违法经营问题,督促经营者完善进货查验机制。有效震慑了辖区电动车行业违规经营行为,压实了经营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切实保障了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了国家标准权威性和市场监管公信力,有效提升了辖区产品质量综合治理水平。 六、张掖市肃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马蹄寺景区拉马服务价格欺诈案 2026年1月至3月,肃南县市场监管局针对马蹄寺景区拉马服务乱收费网络舆情开展集中核查。经查,杜某某等6名景区拉马服务人员,在提供骑行服务时,未如实告知游客景区公示的120元/匹往返收费标准,通过口头议价超额收费,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抬高服务价格,利用误导性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构成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道歉退费、消除不良影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肃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参考《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结合案件情节依法差异化裁量,责令6名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累计作出警告、罚款合计36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严厉整治景区服务价格乱象,有效震慑了景区违规收费经营行为,引导从业者自觉明码标价、诚信合规经营。切实维护了广大游客的合法消费权益,净化了景区旅游消费环境,规范了辖区旅游服务市场经营秩序,持续提升了文旅市场规范化治理水平。 |
|
| 责任编辑:市市场监管局管理员 |
| 分享到: |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