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定)市监罚〔2025〕23号 | 定西泽融淀粉制品厂(孙飞霞)无生产资质生产马铃薯淀粉案 | 定西泽融淀粉制品厂(孙飞霞) |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62 | 孙飞霞 | 该厂在未取得淀粉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对购进的马铃薯淀粉进行二次包装并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事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0元;2.没收已查封及召回的涉案马铃薯生粉13箱(25袋/箱)、包装袋6打(1000个/打);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处罚决定书,携带《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 | 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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