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定)市监罚〔2025〕15号 | 安定区陇中常河农产品馆(朱志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安定区陇中常河农产品馆 |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B | 朱志强 | 该农产品馆擅自使用该合作社废弃的洋芋粉条礼盒包装及标签自行包装外购粉条并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之规定,构成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事实。该农产品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洋芋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 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合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0元;2.没收扣押的洋芋粉条5盒;3.罚款人民币5200元。 |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处罚决定书,携带《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 | 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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