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书文号 | 甘定知法裁字【2025】2号 | |
案件名称 | 高效低排放生物质炉(A1)(专利号:202030398783.X)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 |
被请求人 | 名 称 | 岷县小利百货经销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621126MA741T1P9X | |
经营者 | 李小利 | |
主要违法 事实 | 岷县小利百货经销部对被控侵权产品实施了销售行为,且该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已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 |
行政裁决 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
行政裁决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 |
作出裁决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2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