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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17 15:04 来源: 定西市人民政府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今年以来,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聚焦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重点领域,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成功查办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有效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了营商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警示震慑作用,凝聚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共识,现集中发布一批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尊重创新、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风尚。

案例一:定西市市场监管局裁决护坡砌块(双耳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5年3月12日,请求人福州市某公司就其“护坡砌块(双耳型)”外观设计专利与临洮县某砖厂的专利侵权纠纷,向定西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定西市市场监管局立案后,4月29日到被请求人生产现场进行勘验和调查,并委托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专家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涉案专利设计的内部凹槽为八边形,涉案侵权产品的内部凹槽为圆形,涉案侵权产品(圆弧形)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定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之规定,作出了不构成侵权行为的行政裁决。

案例二:临洮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洮县某超市销售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3月17日,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临洮县某超市涉嫌销售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批“云南白药”牙膏是2023年12月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共购进5盒,因价格高未曾销售,1盒当事人自用,剩余4盒。2025年3月28日,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牙膏非“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侵犯该公司“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上述牙膏以16元/盒价格购进,销售价为20元/盒,违法经营额为8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28日,临洮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没收涉案牙膏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岷县某餐饮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案

2025年2月10日,岷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北京江边城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信,反映位于岷县岷州西路洮水名都1期2号楼1层17号商铺岷县某餐饮店在其店铺招牌、美团和抖音平台中使用该公司的“江边城外”注册商标,侵犯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被诉方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查处。经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岷县某餐饮店在店铺招牌使用“江边城外纸包鱼”名称,并于2024年3月份和2024年11月份分别在抖音社交网络平台其抖音号及短视频的页面中以“江边城纸包鱼”、“江边城外纸包鱼”和“岷县江边纸包鱼”图片、文字作为广告宣传,在美团网站外卖平台以“江边城纸包鱼”进行广告宣传。其店内销售的餐饮品种来源合法,外包装未使用以上注册商标,因此无违法经营额。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对上述广告宣传用语进行了修改,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岷县江边城外餐饮店作出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陇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陇西某商行侵犯五粮春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3月,陇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陇西某商行进行检查。经查,该商行销售的“五粮春”白酒是从流动商贩处(陌生人)收购的当时共收购两箱(共计12瓶),以每箱900元的价格收购,共计1800元。向举报人一次销售了两箱(共计12瓶)以每箱960元的价格售出,共计1920元。该商行无法提供上述白酒购进时的进货票据、商标注册证和检验报告相关资质。截止案发时,举报人已将两箱侵犯“五粮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已退回该商行。陇西某商行销售侵犯“五粮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属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陇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市市场监管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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