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西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 定西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1月6日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有效证件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定市监处罚〔2024〕36号 | 通渭县城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收取水表费、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水表案 | 通渭县城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61D | 崔军红 | 当事人未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中“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要求,先后向物业服务的通渭县东川还建房小区8位业主收取计量装置费(水表)共计755元。 另查,当事人从2017年4月开始在物业服务中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水表)用于服务的通渭县东川还建房小区物业代收水费贸易结算,当事人先后在通渭县东川还建房小区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1162台,其中物业服务小区业主905台,商户257台,上述计量器具均未取得首次计量强制检定,部分计量器具已达到到期更换使用年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违规收取计量装置费用、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5元;2、罚款4755元。 |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处罚决定书,携带《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 | 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2月30日 | |
| 办案科室意见 | 办案人:魏斌 宋亚玲 | 办公室审核意见: |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 |||||||
| 科室负责人 审核意见: | ||||||||||
| 备注:主要违法事实一栏填录具体违法事实及违反的法律条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