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定西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1月14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有效证件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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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定)市监罚[2025]1号 | 甘肃雪牦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甘肃雪牦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65M | 张键 | 甘肃雪牦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蜂蜜制品(批次:2024年3月16日、2024年6月1日)在2024年国家食品监督抽检中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抽检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虽索取了原料供应商相关资质证明和检验报告,但在原料投产前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时未对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进行检验,造成当事人生产上述蜂蜜制品出现不合格的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 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253.2元;2.没收召回的不合格食品436瓶;3.处5000元罚款。罚没合计9253.2元。 |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处罚决定书,携带《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 | 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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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定市监处罚〔2025〕3号 | 甘肃润林新型建材生产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 甘肃润林新型建材生产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70F | 王喜林 | 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的情况下将上述设备用于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登记、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 按照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主客观情况、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代码为417041065202005757的桥式起重机;2、罚款10000元。 |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处罚决定书,携带《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 | 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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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定市监处罚〔2025〕4号 | 通渭县老贾钢材经营部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 通渭县老贾钢材经营部 |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7M | 贾全兵 | 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的情况下将上述设备用于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登记、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 按照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主客观情况、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设备代码为42704144220178080的门式起重机;2、罚款10000元。 |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处罚决定书,携带《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 | 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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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定)市监罚[2025] 6号 | 陇西县澳亚化妆城变相使用党徽、国徽发布商业广告案 | 陇西县澳亚化妆城 |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88 | 李晓锋 | 陇西县澳亚化妆城于2024年9月29日发布了一篇“澳亚与您 同欢同乐”宣传信息,在该信息主页面使用了“党徽”标志图案、“国徽天安门”和“1949-2024”图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变相使用党徽、国徽发布商业广告违法行为。 | 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之规定,按照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处罚决定书,携带《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 | 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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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科室意见 | 办案人:魏斌 宋亚玲 | 办公室审核意见: |
|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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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 审核意见: |
备注:主要违法事实一栏填录具体违法事实及违反的法律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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