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定市监处罚(2024)23号 | 安定区汀洲摩托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 安定区汀洲摩托车销售店(丁亚洲) | 926************M81 | 丁亚洲 | 当事人作为电动自然本案中当事人未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给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擅自加装电池,将原装电池仓4块电池、额定电压48V加装为5块电池电压增加到60V,来增加功率及车辆转速,电动自行车加装电池,使电机的转速提高,极易引发爆燃,严重影响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寿命,并造成人身安全隐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 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擅自加装电池的电动自行车1辆; 2、罚款6200元。 |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处罚决定书,携带《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 | 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2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