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西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3年9月19日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有效证件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定)市监罚〔2023〕26号 | 岷县西江力新燃料有限公司在成品油销售中零售结算值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案 | 岷县西江力新燃料有限公司 | 91xxxxxxxxxxxxx23G | 郝怀宇 | 经查,当事人未及时申请加油机强制计量检定,强制检定到期后又未按照相关规定停止使用,致使2023年8月2日强制检定时出现3号加油机6号加油枪示值误差为+1.98%,4号加油机7号加油枪示值误差为+2.02%,上述示值误差超过JJG443-2015《燃油加油机鉴定规程》最大允许误差为±0.30%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项之规定,构成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符,其偏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违法行为。 | 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决定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赔偿消费者损失;2、没收违法所得51152.78元;3、罚款2.1万元。 |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处罚决定书,携带《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 | 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9日 | |
| 办案科室意见 | 办案人:魏斌 汪海东 | 办公室审核意见: |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 |||||||
| 科室负责人 审核意见: | ||||||||||
| 备注:主要违法事实一栏填录具体违法事实及违反的法律条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