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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3-06-02 14:48

2023年,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击相关违法行为。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向社会公布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公平竞争和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

一、通渭县王某某(某某副食经营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2023年4月 27日,通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王某某(某某副食经营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8日,通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通渭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的情况对王某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香烟,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想开一家小商店,再卖点香烟,需要烟草许可证,只要满足条件就可以办理。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不能卖烟的。零售许可证管理是依法管理市场的基本手段,持证零售客户是否规范经营,直接影响着“假私非”卷烟的生存,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必须持证合法经营,消费者也要在正规商店购买香烟,共同维护好烟草市场秩序。

二、陇西县贾某某 (某某百货店)销售侵犯“南孚”电池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1月11日,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贾某某(陇西县某某百货店)销售侵犯“南孚”电池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陇西县文峰镇东铺村七社的陇西县某某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场所内货架上摆放和库房内存放有南孚电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厂家资质及商标注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销售侵犯“南孚电池”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假冒产品不仅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经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选择合法渠道购进货物,审查供货商资质,把好产品质量关。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排查假冒产品,及时阻止其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三、临洮县某某街珠宝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广告案

2023年2月28日,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洮县某某街珠宝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违法广告行为,作出处罚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5日,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临洮县洮阳镇某某街珠宝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店门口中间柱子上粘贴着“周大生黄金全城最低价”的字样广告海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违法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涉案企业为了吸引更多的顾客前来消费,致使在使用广告宣传用语中太“任性”,未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认真学习,扰乱良好的消费环境。现如今《广告法》违法成本高,对商家处罚也更为严苛,其中最高、最佳、最先进、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顶级工艺、极致、巅峰等常见的宣传词已经被列入广告违禁词。

四、渭源县某某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3月9日,渭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渭源县某某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胃管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胃管,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1日,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据职权检查渭源县博爱医院有限公司时发现,在该院精神科护理站发现14袋一次性使用胃管,在其外包装标示有“生产日期20210108,失效日期20230107”字样,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队将该线索移交渭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渭源县某某医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购进二类医疗器械“某某”牌“一次性使用胃管”,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没有及时查验,致使该批次的“一次性使用胃管”超出失效期后还不自知,超出失效日期的“一次性使用胃管”仍放在护理站待用区域范围,并在护理站和仓库中未发现可替代产品,所以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使用具有安全隐患医疗器械的基本要件构成,违法行为成立。当事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所从事行业关系老百姓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而当事人在从事医疗服务时没有履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相关义务和责任,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但是本案案值较小,且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且在调查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所以执法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从轻进行处罚。

五、 甘肃陇中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某某分店发布的药品广告中含有“推荐”综合性评价内容案

2023年2月28日,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甘肃陇中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某某分店发布的药品广告中含有“推荐”综合性评价内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7日,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监督检查行动中发现,甘肃陇中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某某分店在其店内柜台上粘贴有“转阴后咳嗽不止、气短气喘,怎么办?恢复期 推荐用药 中药补肺丸 止咳平喘 补强肺功能 已到货”为内容的宣传广告。当事人在发布的药品广告中使用“推荐用药”字样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自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秉持“监管为民”的核心理念,高度重视、多措并举,扎实推进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全力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兰州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3年2月 6日,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兰州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4日,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岷县某某物业某某小区进行检查,发现由兰州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维保的四部电梯的维保记录时间为2022年9月11日,兰州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岷县站点负责人现场不能提供2022年9月11日之后的维保记录。 经查,兰州某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对岷县某某物业某某小区的四部电梯的最后维保记录为2022年9月11日,在此之后对某某小区的四部电梯再无维护保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关乎群众生命安全,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直接关系到电梯运行状况和使用寿命,会给乘客带来安全隐患甚至生命财产损害危险。市场监管部门始终把特种设备监管作为重要工作,持续加大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力度,不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查处,教育震慑了全县电梯维保行业从业者,督促物业公司、维保公司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了安全生产意识,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 : 市市场监管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