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县天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局于2023年3月1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定)市监罚〔2023〕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0元;2.罚款人民币85010元。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留置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定)市监催告〔2023〕7号),根据《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赵渊博 联系电话:15294263964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定)市监催告〔2023〕7号)
公告附件.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