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按照《甘肃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三安联动”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甘食药安委办发〔2022〕26号)要求,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部门间相互衔接与配合,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统筹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深化“食安定西”品牌建设,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建立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农安)和公安部门联动监管(以下简称“三安联动”)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市食药安委办制定了《定西市建立食品安全“三安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各方职能作用和技术优势,建立食安、农安和公安“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推进监管、执法、检测、信息等资源共享与合作,全力消除监管盲区,健全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分工明确,理清责任。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和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进一步理清监管职责,细化贵任分工,严格落实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责任。
(二)健全机制,资源共享。充分发挥食药安委办综合协调作用,推动建立联席会议、执法协作、行刑衔接、信息共享、联合督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健全完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使用。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问题、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强化部门联动,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着力净化食品市场环境。
(四)勇于创新,共治共享。深化改革创新,创新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堵塞漏洞、补齐短板,构建各方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合力共治的工作格局,推进食品安全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主要措施
(一)健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体系。
1.加强监管职贵衔接。深化部门协同配合,共同研究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职能分工问题,压实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做到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无缝衔接,构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体系。
2.强化食用农产品监管对接。持续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环节收购、贮存、运输活动监管,规范贮存、运输行为,打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问题。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完善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体系。加快推进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潮系统和“陇上食安”一体化智慧监管平台应用,健全完善质量追溯制度规范,逐步建立覆盖食用农产品种养殖、收购、贮藏、运输、加工、销售、消费等各环节,去向可查、来源可潮、责任可追的全程追溯体系。农业农村部门要把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纳入主体名录,对其产品实施追溯管理,推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环节可追溯。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建立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有机衔接,逐步实现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潮。
4.落实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为核心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督促生产者和对农产品进行混装或分装销售的收购者在每批次产品上市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对接的市场准入制度,将查验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进入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企业的必要条件,倒逼农产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更好地促进产地与市场有效衔接。
(二)强化监管执法联动。
1.健全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食药安委办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通报工作情况,协商解决协作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以下情况下,由相关部门提出,可以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1)在执法工作中发现社会危害巨大、社会反映强烈、涉案案值较大、涉及面广的重大案件线索,需要联合部署的重要工作或者其他紧急情况;
(2)案件移送过程中产生问题需协商解决的;
(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检验鉴定(认定)工作有争议的;
(4)其他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
2.加强执法协作。
(1)对于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牵头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或案件调查,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2)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涉及需要查询当事人的食品监管信息、食用农产品监管信息以及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支持的,在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调取证据、委托法律文书后,应当予以配合;
(3)各执法部门在不违反保密制度和工作原则的前提下,且认为对案件查办起重大作用的,可申请查阅其他相关部门的案件档案或卷宗。
3.强化行刑衔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切实形成打击合力。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执法过程中,经快速检测认定等认为明显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到场,案情重大的可现场办理移送交接手续。事后及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符合:(1)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2)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事实发生。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监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发现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1)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3)涉案物品清单;(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移交案件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公安机关对行政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受案单位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撇销案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了日内书面通知监管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监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4.实施提前介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或者在联动执法行动中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案件调查,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介入:(1)发现违法行为的性质恶劣、数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经现场初步清点计算涉案金额或财物数量及快速检测结果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2)执法过程中,遇有当事人煽动并组织人员妨碍执行公务、毁灭证据,或暴力抗法、威胁恐吓执法人员等不配合检查的行为,需要公安部门参与、配合的;犯罪的行为人存在逃匿行为,若不及时控制相关涉案人员会对案件后续处理带来严重影响的;(4)其他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经媒体曝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5)公安部门应当提前介入的其他情况。
5.开展联合督查。根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专项整治、案件查处等过程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确定联合专项行动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品种,每年至少开展1次联合专项行动,统一行动部署、集中调度执法力量,实现综合施策、协同监管,凝聚联合打击的合力。
(三)完善监管资源共享机制。
1.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建立“三安联动”机制信息共享协作机制,汇总全市食品、食用农产品违法活动情况,提出预防和打击的对策及措施。
(1)充分发挥相关投诉举报电话作用,将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可共同监管的、有价值的情报信息互通共享,重大紧急情报信息应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
(2)各自确定一名执法人员作为联络员,随时互通、分析和归纳双方所掌握的、可共同监管和合作的案件线索。
(3)对于不属于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管辖范围的,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深入调查的情报信息,应当迅速将相关信息移交有关部门。
(4)各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遵守保密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2.加强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和风险交流合作。强化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突出对生产基地(企业、合作社)、流通环节及收贮运环节的执法检查和产品抽检,不断扩大风险监测、分析的品种和范围,将“菜篮子”和大宗粮油作物产品全部纳入监测、分析范围,切实摸清危害因子种类、范围和危害程度,为科学监管提供技术依据。建立风险监测和分析、研判结果共享制度,及时互通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信息,加强质量安全风险交流合作。
3.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开展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合作和经验交流。对重大舆情进行跟踪监测,联合督查督办重大安全案件.适时联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部门间的联动水平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4.建立研讨、宣传和培训合作机制。根据需要就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重大问题开展联合调研,共同开展对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基层监管队伍的培训和食品安全活动,全面普及食品科学知识,提高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生产的自觉性和监管队伍的监管能力,指导公众放心消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职责,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三安联动"监管工作机制,促进部门间相互衔接与协作,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食药安委各有关成员单位要主动加强合作,推进信息共享和职能衔接,指导基层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对接工作,形成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合力。
(二)强化联合督查。各县区食药安委办要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加强“三安联动”工作的协调、督查和考核,与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每年至少联合开展1次督查活动,对季节性产出集中的食用农产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督查,确保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三)严格责任追究。食品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职能交叉问题,做到既要职责分明,又要无缝衔接。监管工作中因推诿扯皮、配合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定西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