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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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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定西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所指、民意所向、民心所盼的突出问题,精准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紧密相关、对违法分子有震慑力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岷县儒林糖酒经销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2年6月20日,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岷县儒林糖酒经销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海飞丝去屑洗发露14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6日,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岷县中寨镇中寨村蒋儒林经营的糖酒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的后面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柔润滋养型)14瓶,净含量:200ML,外包装标注的限期使用日期为20220117,且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此案中,当事人主体责任意识淡薄,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过期化妆品,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案有效震慑了化妆品领域的违法行为,对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具有积极的警示作用。 2.临洮县靓春颜美容会所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案 2022年3月23日,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洮县靓春颜美容会所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6日,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临洮县靓春颜美容会所检查,检查发现该美容会所使用的亲情卡背面温馨提示第4条印有 “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生活中商家通过各种标示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的格式条款,在争议发生后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解释,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导致了双方权利义务实质上的不平等,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违法经营行为。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格式条款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打击了该美容店的违法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监管,营造良好的消费市场。 3.陇西县道圣康膜保健服务店利用网络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3月31日,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陇西县道圣康膜保健服务店利用网络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没收广告费用1300元,罚款37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8日,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广告市场专项整治中,依法对位于陇西县巩昌镇农业发展银行住宅楼212号商铺马吉环经营的陇西县道圣康膜保健服务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包含有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信息。其以盈利为目的,在未审查广告内容的情况下,利用网络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二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一项和第三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不仅容易欺骗误导消费者,而且极大地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对其他同行业竞争者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广告领域违法行为,切实规范广告领域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渭源县金久健健康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2022年7月12日,渭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渭源县金久健健康养生馆虚假宣传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1日,渭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保健品市场专项检查时收到群众反映,当事人店内通过“坐凳子”的方式销售保健品,通过从网上、及其他渠道下载、转发的视频、宣传信息对自己销售的产品性能存在夸大、虚假内容,误导了消费者的自身判断。虽然在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所经营产品的生产商资质、检验报告及进货票据,但当事人对产品做虚假及引人误解宣传的客观事实存在,其对产品做虚假及引人误解宣传的违法行为成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罚款3万元。 保健食品等重要商品和服务广告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虚假违法广告误导公众,给人民群众,尤其是老年人等重点群体身体健康带来隐患,因此,必须对此现象依法严厉打击,营造让群众放心、安心、舒心的广告市场氛围。 5.漳县瑞信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案 2022年4月8日,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漳县瑞信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9日,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漳县瑞信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行抽检。经检验发现被抽检的口罩,其中:1.口罩带,以10N静拉力进行测量,砝码未被提起,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点断裂,2.口罩应无菌,检验结果,有菌,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产品技术要求。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规定医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口罩是疫情防控的重要物资,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口罩不仅将使用者本人置于被感染风险中,更给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极大威胁,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隐患。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抽检,及时处理违法行为,为疫情防控工作保驾护航。 6.通渭县王某某无证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2年5月6日,通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王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作出: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汾酒12瓶;2、没收未贴代理商防伪标记牛栏山纯酿白酒11瓶;3、没收违法所得3108元;4、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5日,通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通渭县百佳福购物广场检查发现该购物广场进门左手边酒水货架陈列的汾酒,净含量:475ml,生产日期:20200507551,数量:12瓶,疑似假冒产品。2022年3月25日经代理商与厂家联系,厂家鉴定人员判定为假冒产品。经调查,该批产品为王某某从兰州金港城糖酒市场兴跃酒业购进,后放到通渭县百佳福购物广场、义岗川镇三合村路边第一家铺子等地进行销售。王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有的是生产者自行销售,有的要通过他人进行销售。其后果也是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本案中,市场监管局落实全链条办案理念,从基本职能监督检查入手,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溯源,成功实现对假酒销售链条的打击。同时紧盯重点时节,锁定重点区域,加大摸排力度,严防假劣酒类流入市场,为人民群众保驾护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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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市市场监管局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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