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1年8月)


发布时间:2021-08-31 10:35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定西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1年8月31日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有效证件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定)市监罚字[2021]19 号定西同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引人误解商业宣传案定西同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91621102MA74QDMB0M刘同向*********   

       2021年3月31日,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定西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定西分公司)书面举报,执法机关对上述举报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查当事人称钩驿加油站在收到中石化定西分公司停止使用“中石化”系列商标通知后,对“中石化”相关标识进行了遮盖。但当事人在立案前经营场所使用“中石化”系列商标,标识明显。在经营期间累计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购进成品油1526吨。从除“中石化”系列商标所有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渠道购进销售成品油总数为780.38吨。自其他渠道购进销售成品油是从利华益利津炼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的。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当事人在立案前经营场所使用“中石化”系列商标,在经营期间从“中石化”系列商标所有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渠道购进成品油用于销售,该行为构成了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50000.00元。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处罚决定书,携带《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

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

2021年8月26日

本案当事人已在立案前停止违法行为。
2(定)市监罚字[2021]20 号甘肃泓桥商贸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引人误解商业宣传案甘肃泓桥商贸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91621102MA74HJMG9L李责承*********       2021年3月31日,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定西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定西分公司)书面举报,执法机关对上述举报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确认,当事人自成立以来,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购进销售成品油1115吨。有证据证明从其他进货渠道购进和销出成品油为9865.03吨。自其他进油渠道售出的成品油是从宁夏宝庆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垦利石化集团、山东盈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夏渝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青岛畅兴能源有限公司、大连亿邦馨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陕西宇通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中国航油集团宁夏石油有限公司、安徽新晟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统一能源有限公司、中油延长石油销售宝鸡有限公司、陕西鑫盛能源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宝鸡销售分公司、陕西中亿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处购得。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使用“中石化”系列商标标识明显。在经营期间从除“中石化”系列商标所有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渠道购进成品油用于销售,该行为构成了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95000.00元。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处罚决定书,携带《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26日





责任编辑:市市场监管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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