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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政策措施抽查制度(试行)》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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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市公竞办发〔2021〕1号 各县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甘市监发〔2020〕291号)精神,切实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起草了《定西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政策措施抽查制度(试行)》《定西市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试行)》《定西市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制度(试行)》三项制度,现予印发,请各县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执行。 制度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系人: 崔 毅 邮 箱:969167583@qq.com 电 话: 8212389 传 真:8329923
附件:1.《定西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政策措施抽查制度(试行)》 2.《定西市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试行)》 3.《定西市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制度(试行)》
定西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
定西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政策措施 抽查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公平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则,优化审查方式,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质量,规范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执行中政策措施的抽查工作,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9〕245号)、《省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市监发〔2020〕55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抽查原则 坚持以网上随机抽查为主、实地抽查为辅,坚持督促整改为主,责任追究为辅的原则开展抽查工作。通过定期抽查及时清理纠正排除限制竞争和不符合建设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推动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不断提高审查质量。 二、抽查对象及范围 抽查对象包括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定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 抽查范围包括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者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招标文件、“一事一议”及“一企一策”等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办公会议纪要、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通知等。 三、抽查内容 主要抽查“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情况,以及审查机制是否健全、已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等与制度落实有关的内容。 四、抽查方式 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成员单位抽查以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部门名义以及市直各部门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县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抽查县区直各部门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对政策措施的抽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每次抽查市、县区直部门不少于5个,县区政府不少于3个。 1、网上抽查。按照政府或上级机关有关督查检查考核年度计划安排,通过市县区及各部门政务网站抽查,抽查数量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要求执行,网上抽查可以采取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 2、重点抽查。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行政性垄断问题多发的行业和部门进行重点抽查,抽查数量不得少于政策措施总量的10%。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还应结合存量政策清理工作中发现或清理出问题较少或者某类问题集中的部门确定开展重点抽查的部门,以保证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实地抽查核查。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实地抽查,对通过网上抽查和重点抽查发现的相关问题,可以视情况组织开展实地核查。 五、结果处理 抽查结果要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名义以书面方式及时反馈被抽查单位,作为年终相关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同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抄报上一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被抽查单位要按要求及时整改纠正存在的问题: 1、政策措施应审未审或未按规定程序开展审查的,应及时补审。 2、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后重新发布。 3、属于适用例外规定的,要定期评估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下发建议函要求其整改;对涉嫌构成行政垄断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程序上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向社会公开处理建议和结果。 六、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各县区、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抽查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建立抽查制度作为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重要举措抓好落实。 (二)统筹协调,完善机制。各县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通过抽查检查,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存量政策,预防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标准的增量政策,确保审查工作机制有效运转。
附件2
定西市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 会审制度(试行)
为切实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进一步强化重大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省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甘市监发〔2020〕291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 会审对象 会审主要针对“重大政策措施”,具体指拟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及其他政策措施。 二、 会审主体 在严格落实“谁制定、谁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对重大政策措施可实行会审。“会审”指由政策措施制定机关会同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联席办”)或由政策制定机关提请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就拟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以政策制定机关名义或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本级联席会议召集人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的意见建议。 三、 会审方式 会审程序依申请启动,政策制定机关在对重大政策措施进行审查时遇到复杂疑难问题,特别是拟以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联席办提出会审的书面申请。会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一)本级联席办直接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文稿提出审查建议; (二)由本级联席办或者相关成员单位提请本级联席会议研究; (三)由本级联席办或者相关成员单位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等的意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公平竞争审查建议。 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会审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联席办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机关提交上级机关决定。 四、申请程序及材料 政策制定机关需要会审时,应当向本级联席办或者相关成员单位提出申请。联席办或相关成员单位应当自收到会审申请之日起启动会审程序,申请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 (二)拟出台的政策措施文稿; (三)拟出台政策措施依据; (四)需要会审的具体内容及原因; (五)申请机关公平竞争审查表;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本级联席办或有关成员单位在进行会审时,可以要求申请机关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五、会审时限 联席办接到会审申请并确定启动会审程序的,单个政策措施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会审意见,内容复杂的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申请机关说明情况,并适当延长会审时间。 六、会审效力 政策制定机关根据会审意见作出的审查结论以及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在政策措施出台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联席办。本级联席办或者相关成员单位提出的会审意见仅供政策制定机关参考,不能代替最终的自我审查结论。政策制定机关采纳与否均对出台的政策措施承担主体责任。 七、有关要求 鼓励但不强制各县区、各单位实行会审制度,政策制定机关或牵头机关可以依据符合审查标准的自我审查结论直接出台政策措施。申请机关及参与会审机关在会审时必须遵守国家及省市相关保密规定。
附件3
定西市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 和处理回应制度(试行)
为全面推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细落实,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效防止和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进一步规范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和处理受理回应机制,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省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甘市监发〔2020〕291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流程及职责分工 市、县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联席办”)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回应机制,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一)受理渠道。各级联席办及成员单位,应当依托现有的12345、12315热线电话及平台,以及来信来访等渠道接收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联席办收到投诉举报,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分送至相应的政策制定机关。 (二)受理范围。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存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 (三)受理主体。 1、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政策措施的制定机关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其中,对2019年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投诉的,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以各级政府及其办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文件起草或牵头起草部门负责受理;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涉及政府规章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涉及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由文件起草或牵头起草部门负责受理并征求同级人大意见。 2、投诉举报人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投诉举报的,由上级机关负责受理;向政策制定机关的本级联席办投诉举报的,由本级联席办负责受理;同时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和本级联席办投诉举报的,由上级机关负责受理。 投诉举报的政策措施是依据上级规定出台的,或政策措施重大、复杂的,本级联席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请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上一级联席办受理。 3、单位和个人举报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联席办接收,并上报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反垄断执法机构。 (四)受理方式。投诉举报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等方式向受理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12345、12315平台等公开的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被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提供客观真实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对于被投诉举报人信息不准确、相关事实不清晰的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可以通知投诉举报人及时补正。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的,应当予以尊重。受理机关对匿名投诉举报人不负告知义务。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 1、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和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 2、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受理范围的; 3、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核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4、投诉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5、对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6、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以投诉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制度,受理机关可以告知通过相应途径提出。 (五)处理与回应。受理机关是被投诉举报人的,应当在受理投诉举报后的15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受理机关是上级机关或联席办的,应当将投诉举报情况及时通知被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受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或加盖本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1、书面答复函; 2、被投诉举报的政策措施; 3、公平竞争审查表; 4、出台政策措施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5、受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理机关原则上采取书面核查的办法,对被投诉举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受理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当及时补审或要求政策制定机关补审。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或要求政策制定机关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开。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被投诉举报机关应当自收到上级机关决定书或市场监管部门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至受理机关。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提出整改建议,符合相关责任追究情形的,要按规定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违反《反垄断法》的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的,应当依法查处。 (六)决定书或建议书应当载明事项 被投诉举报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上级机关作为受理机关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责令整改决定书,同时抄送同级联席办;联席办作为受理机关的,应当制作并向被投诉举报人的上级机关送达建议书。决定书或建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被投诉举报人名称; 2.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事实; 3.被投诉举报人的陈述意见及采纳情况; 4.决定事项或处理建议及依据; 5.受理机关名称、公章及日期。 前款第4项规定的决定或建议应当具体、明确,可以包括补做公平竞争审查、废止有关文件并向社会公开、修改文件的有关内容并向社会公开文件的修改情况等。 二、法律责任 对受理机关的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核查行为,或者拒绝整改和书面反馈整改情况的,受理机关为上级机关的,应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受理机关为联席办的,由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向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反映情况;对构成行政性垄断的,依法报送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反垄断调查。 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核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各级联席办及政策制定机关要充分认识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对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作用,应按本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和回应机制,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工作衔接,做好沟通配合。受理回应工作覆盖面广、涉及部门多,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避免推诿扯皮和无故拖延。同时,要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提升处理回应工作质量。 (三)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作用。联席办对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及时组织研究协调,各成员单位在受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相关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联席办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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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市市场监管局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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