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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食品经营环节百家企业示范引领行动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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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西市食品经营环节百家企业示范引领行动方案》的通知 定市监发〔2019〕65号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定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定西市食品经营环节百家企业示范引领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5日 定西市食品经营环节百家企业示范引领行动方案 为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提升食品经营整体安全水平,带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全力打造“食安定西”品牌,按省局有关文件要求,市局现制定食品经营环节示范引领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百家企业示范引领行动,充分发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服务企业发展、指导企业规范、助力企业提升、引导企业成长的职能优势,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食品经营企业持续跟进、把脉问诊、悉心指导、全面规范,帮助企业在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将企业打造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诚信经营、群众满意”的样板企业。通过示范引领企业带动行业、推动产业、拉动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提升,助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 二、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2019年4月底前)。县(区)局根据市局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示范引领行动方案,并于4月底前报市局。 (二)确定名单(2019年5月10日前)。县(区)局在全面考察、充分调研、严格把关、层层筛选的基础上,向市局推荐1家餐饮服务单位(可以是小餐饮)和1家食品流通企业(可以是2018年度的省级示范引领企业和小销售店)作为省级示范引领企业的候选企业,由市局上报省局后接受省局验收(省级食品流通示范引领企业必须同时具备3个标准:必须为供应商400户以上的大型超市或销售户达到200户以上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必须是省局公告的省级或国家级“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在当地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分别推荐4家餐饮服务单位和4家食品流通企业(包括1家食品小销售店)作为市级示范引领企业的候选企业,市局经严格审核、全面衡量,最终分别确定20家餐饮服务单位和食品流通企业作为市级重点培育的示范引领企业。县(区)局分别选取辖区内不少于20家餐饮服务单位和20家食品流通企业作为本级重点培育的示范引领企业。各乡镇(街道)选取辖区内不少于5家餐饮服务单位和5家食品流通企业作为本级重点培育的示范引领企业。同一企业不得被各级重复确定为示范引领企业。同一企业不得被各级重复确定为示范引领企业。各县(区)局于5月10日前将辖区省、市、县三级示范引领企业培育名单上报市局食品经营监管科。 (三)培育指导(2019年9月底前)。要研究制定培育措施,在对列为示范引领企业的单位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建立培育台账,研究制定培育措施,落实培育责任机构和人员,严格培育期限和要求。要采取现场指导、集中授课、网络教学、经验交流等方式,加大对示范引领企业的培育力度。市局将于6月份组织被确定为省级和市级示范引领的企业召开现场观摩推进会,组织企业参观学习全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的食品经营企业,通过现场讲解、实地演示、座谈交流等形式展现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切实起到示范引领和典型带动作用。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育,使培育对象食品安全各环节、诸要素、全方位、全过程得到规范和提升。 (四)验收入库(2019年10月底前)。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及细则(见附件)对确定的示范引领企业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达标的企业,通过网络、报刊等方式进行公示,没有异议的列入示范引领企业库。各县(区)局要于9月底前完成县级示范引领企业的验收,市局将于10月份对各县(区)上报的市级示范引领企业培育对象进行现场验收。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持续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对各级示范引领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建立进入和退出机制,打破示范引领企业“终生制”,既要及时清理标准严重下滑、不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也要不断培育新的企业加入到示范引领的行列中,确保示范引领工作不降低标准、不应付达标、不流于形式。 (五)示范引领(长期)。 培养选树示范引领企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一花引来百花开”,使典型效应成为群体效应、社会效应,真正发挥标杆、榜样作用。总结提炼示范引领企业在制度规范、技术指标、管理模式等方面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挖“闪光点”、树“样板间”,使示范引领企业成为同行业的教学课堂、实训基地。要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辖区食品经营企业前往示范引领企业广泛开展现场观摩、实操演练、座谈交流等丰富多彩的学习活动,真正发挥示范引领以点带面、整体提升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全市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级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战略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四个最严”,高度重视和认真开展百家企业示范引领行动,推行先进科学的管理模式,树行业标杆,立监管标尺,以食品示范引领企业为带动,提升区域食品安全质量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百姓安全放心消费食品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加强监督指导。各地应当根据本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严格按照示范引领企业验收标准及细则,主动上门服务,做好指导培育工作,形成监管部门积极引导、创建企业积极行动的有效工作机制。完善进入和退出机制,坚持做到培育提升常态化,坚决杜绝“一阵风”、“应景式”现象。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此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考核评价。各县区按季度向市局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强化舆论宣传。既要严格按照国家总局要求,不再给示范引领企业命名、授牌,也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媒体、政府网站等平台加强宣传引导,提升示范引领企业的信誉度和知名度,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形成食品经营企业比学赶超、公众广泛参与、社会反响热烈的良好氛围。 附件:1、食品流通环节示范引领企业验收标准 2、食品流通环节示范引领企业验收细则 3、餐饮环节示范引领企业验收标准 4、餐饮环节示范引领企业验收细则 附件1: 食品流通环节示范引领企业验收标准 一、主体资格合法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2. 实际经营和仓储场所、经营范围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 二、经营制度健全 3.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建立和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认真记录并存档。 5.有食品安全管理员,开展工作有计划和记录。 6.落实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 7.制定食用农产品供应商审查和审核制度,并有落实记录。 8.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有依据方案进行演练记录。 9.设置临期食品销售专柜;制定过期食品处置制度,销毁有记录和图像资料。 10.建立供应商、销售户及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审核评价制度并记录评价考核情况。 11.唱响《食品销售自律歌》。晨会必唱,要求食品从业人员会唱或背诵《食品销售自律歌》。 三、进货查验及时 12.索取“电子一票通”,并按月装订成册;没有“电子一票通”的食品,索取“五证一票”,并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供应商档案。 13.进货时,查验食品标签标识内容与票据是否一致,标签标识是否含有疾病治疗或预防功能及其它虚假、误导、欺骗内容,包装是否有破损滴漏现象,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过程控制严格 14.制定相应的风险隐患防控清单及措施,定期进行风险隐患排查并有相关记录,主动报告相关情况。 15.禁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16.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17.禁止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18.禁止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9.禁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20.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21.工作人员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帽和口罩,经营场所未发现与经营无关的个人或者其他与经营不相关物品。 五、贮存交付合理 22.建立食品运输、储存及交付控制制度,防止化学污染及异物污染,对食品实施全过程管控。 23.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4.不合格品在划定区域存放。 25.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2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食品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27.食品批发企业出具“电子一票通”的,将副页按月装订成册,形成销货台账;没有出具“电子一票通”的,要建立销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召回制度健全 28.建立问题食品管理制度和问题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29.建立和保存不合格食品的处置记录,问题食品的批次、数量与记录一致。 30.实施问题食品的召回,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 七、人员管理规范 31.建立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做好培训考核时间、对象、主要内容等记录。 32.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等相应的管理培训制度及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记录。 33.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八、管理模式先进 34.使用“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建立完善的食品供应商、分销商和食品安全档案,做到统一管理、集中归档、方便查阅。 35.全面实施阳光仓储工程,将重点区域接入互联网,接受社会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九、接受监督检查 36.不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要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37.不阻碍执法人员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即时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不逃避检查。 十、引领活动经常 38.成立示范引领工作小组。由企业负责人担任示范引领小组组长,全面组织开展企业示范引领工作。 39.向食品供应商或销售户提出守法诚信经营倡议,设立守法诚信经营具体条件和标准,召开动员会议,开展示范引领活动。 40.与食品供应商、销售户签订质量安全管理协议,要求供应商、销售户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和落实各项制度,加强质量安全过程管理。 41. 建立供(销)合同解除机制,每年对供应商、销售户进行不少于1次实地审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或受有关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及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或处以刑罚的,解除供(销)商合同,提高示范引领质量。 42.建立供销商、销售户食品安全培训制度,引领示范企业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培训、考核,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培训时长不少于1个工作日,每次参训人数不少于供应商、销售户总户数的1/2,确保食品安全培训全覆盖。 43.定期召开供应商、销售户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引领工作计划和内容,督促供应商、销售户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通报企业示范引领工作情况,会议召开每年不少于2次。 44.与食品供应商、销售户建立评价守法诚信经营机制,制定计划,量化标准,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每年开展评价不少于食品供应商、销售户总数的15%。 45.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和信息,对重大问题不整改、不报告的,取消示范引领资格,并公示媒体。 46.引领企业开展服务社会活动,配合国家“食品安全宣传周”举办食品安全宣传、“企业开放日”等公益活动。 47.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民营企业家提出的“致富思源,义利兼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积极投身到“千企帮千村、党建促脱贫”行动中,用自身的优势回报陇原父老乡亲,帮助贫困地区群众早日脱贫致富。 48.对示范引领行动开展进行报道宣传。 附件2 餐饮环节示范引领企业验收标准 一、主体资格 (一)许可证合法有效。 (二)近三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否决项) (三)近一年未被行政处罚。(否决项) 二、食品安全管理 (四)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五)建立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要求、过程控制要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每月开展一次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组织学习传唱餐饮服务自律歌,从业人员必须对自律歌内容熟记熟背。 (六)人员管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下同)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应按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及考核。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的饰物不得外露。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佩戴清洁的衣帽、口罩。食品处理区内加工制作食品的从业人员使用卫生间前,应更换工作服。食品处理区内不得存放手机等私人物品。 (七)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标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公示在就餐区醒目位置。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实施“明厨亮灶”提升改造,全面公开加工制作过程。在就餐区或食谱上,公示食品添加剂、“负面清单”等。 三、场所布局与设施设备 (八)设计与布局。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在存放和加工制作过程中受到污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制作、半成品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分开设置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餐饮具的回收通道及入口。无法分设时,应在不同时段分别运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饮具,或者使用无污染的方式覆盖运送成品。设置专门区域存放清洁工具,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更衣区应与食品处理区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宜为独立隔间且位于食品处理区入口处。卫生间不得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卫生间出入口不得直对食品处理区,应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人员、货物进出通道应设有防鼠板。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宜安装粘捕式灭蝇灯。 (九)清洗消毒保洁设施。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应放置在专用区域,标识明显,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加工制作和供餐需要。各类水池应使用不透水材料(如不锈钢、陶瓷等)制成,不易积垢,方便清洁,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十)库房及冷冻(藏)设施。根据食品贮存条件,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存放场所,必要时设置冷冻库、冷藏库。冷冻柜、冷藏柜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冷冻、冷藏柜(库)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库房应设有通风、防潮及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的装置。设有存放清洗消毒工具和洗涤剂、消毒剂等物品的独立隔间或区域。专柜(位)存放食品添加剂,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保留原包装。 (十一)专间。专间应设置预进间(或专门区域),配备感应式洗手、消毒设施及二次更衣设施。专间内外运送食品的窗口应专用、可开闭。专间内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专间内不得设置中央空调或换气设施,应配备独立空调及温度计,专间内温度不得高于25℃。专间内应配备相应的空气消毒设施。 四、经营行为 (十二)采购验收。选择的供货者应具有相关合法资质。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齐全。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供货者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现场评价。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各门店应能及时查询、获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凭证。中型以上餐饮单位、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入食品安全电子追溯平台并正常使用。严格执行“禁散”规定,无购进使用散装酱油、醋、食用油行为。 (十三)原料贮存。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食品。在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贮存位置,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内容,使用密闭容器贮存。按照食品安全要求(温度、避光等)贮存原料。 (十四)加工制作。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避免食品受到交叉污染。各专间、专用操作区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用途。各类工具和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可使用颜色、材料、形状、文字等方式进行区分。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冷食类食品加工制作,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冷却、分装等应在专间内进行。烹饪食品的温度和时间应能保证食品安全。盛放调味料的容器应保持清洁,使用后加盖存放,宜标注预包装调味料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及开封日期。加工制作现榨果蔬汁、食用冰等的用水,应为预包装饮用水、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水净化设备或设施处理后的直饮水、煮沸冷却后的生活饮用水。 (十五)食品留样。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筑工地食堂(供餐人数超过100人)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或为重大活动供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或者标注与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应由专人管理留样食品、记录留样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十六)供餐、用餐与配送。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工具使用前应清洗消毒。供餐过程中,应对食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食品受到污染。使用传递设施(如升降笼、食梯、滑道等)的,应保持传递设施清洁。应使用专用的密闭容器和车辆配送食品,容器的内部结构应便于清洁。配送过程中,食品与非食品、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应使用容器或独立包装等分隔,盛放容器和包装应严密,防止食品受到污染。食品的温度和配送时间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十七)清洗消毒。大型及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使用物理消毒方法,不得使用化学消毒方法。使用一次性或集中消毒餐具的应提供合格证明及进货票据。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符合GB-14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规定。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定位存放在专用的密闭保洁设施内,保持清洁。 (十八)废弃物处置。餐厨废弃物应分类放置、及时清理,不得溢出存放容器。食品加工区垃圾桶应为脚踩式开启。应索取并留存餐厨废弃物收运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并与其签订收运合同。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时间、种类、数量、收运者等信息。
附件3: 食品流通环节示范引领企业验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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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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