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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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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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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岷工商处字〔201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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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夏建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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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621126MA72TBKB7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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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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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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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彩钢卷,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
2.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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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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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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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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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工商处字〔2018〕30号 |
当事人:夏建祥,汉族,现年47岁,初中文化程度,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人,现住岷县茶埠镇***村;
类型:个体工商户;
字号名称:岷县天发彩钢厂;
经营场所:岷县寺沟乡***村一社;
经营范围:彩钢、其他建材销售销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1126MA****KB7H;
注册日期:2018年1月30日。
2018年5月17日,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中,依法对位于岷县寺沟乡***村当事人夏建祥经营的由“***薄板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规格为“0.33×1000mm”和“0.36×1000mm”的“彩色涂层钢卷”进行了抽样送检,经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检验。上述两种型号规格的产品检验结论均为“样本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正面涂层性能不符合GB/T12754-2006标准要求,判该批商品不合格”。根据上述检验结论,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于2018年7月4日报请县局领导批准后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4月17日通过电话联系,从山东***薄板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0.36ҳ1000mm”和“0.33ҳ1000mm”彩钢各一卷,每卷1000米,其中,规格型号为“0.36ҳ1000mm”的彩钢卷进价是每米7元,销售价每米8元,型号规格为“0.33ҳ1000mm”的彩钢卷进价是每米6元,销售价每米7元,购进后在岷县寺沟乡***村自己的经营场所内销售。2018年5月17日,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中,依法对当事人夏建祥经营的上述两种规格的彩钢卷进行了抽样送检,经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检验,上述两种型号规格的产品检验结论均为“样本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正面涂层性能不符合GB/T12754-2006标准要求,判该批商品不合格”。根据上述检验结论,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4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后,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再次进行了现场检查,至检查时,当事人已按销售价全部销售了上述两种规格型号的彩钢卷,当事人的总销售金额为15000 元。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对此次检验结论无异议。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18年5月17日和2018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共五页,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规格型号为“0.36×1000mm”和“0.33×1000mm”的彩钢卷进行抽样时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第二次实施现场检查时不合格产品的现场存货情况;
证据二:2018年7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营型号规格为“0.36×1000mm”和“0.33×1000mm”的彩钢卷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销售情况以及确认检验结论的事实;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17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经营的彩钢卷进行抽样时制作的《定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两份(编号:2018第34号和2018第35号),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型号规格为“0.36×1000mm”和“0.33×1000mm”的彩钢卷依法进行抽样时当事人陈述的被抽样物品的数量、价格以及被抽样物品的生产企业、生产地址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由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两份(编号:NO.SY-J201816593,NO.SY-J201816594),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规格型号为“0.36×1000mm”和“0.33×1000mm”的彩钢卷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五:2018年7月4日和2018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送达回证一份和证据复制(提取)单一份,证明我局已分别向当事人和生产厂家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六:2018年7月16日,由事人提供的并经其签字确认的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和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当事人的身份及生产企业经营资质的事实;
证据七:定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委托书(2018定工商检委字第1号),证明定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18年5月4日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产品抽样检验的事实;
证据八:由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检验资质。
证据九:由我局印发的《关于印发2018年流通领域手机等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方案的通知》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县局方案的实施步骤依法进行商品抽检的事实。
以上调查结果,充分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知的情况下,购进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彩钢卷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局立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查明案件事实,并且及时停止了对不合格彩钢卷的购进和销售,根据《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可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彩钢卷,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并处15000元以上4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局于2018年8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向当事人书面送达了岷工商听告字〔2018〕2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能够体现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彩钢卷,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
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岷县支行,户名: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27-09110104000374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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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9月3日 |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J11070077
执法人员及证号:王建军27110700065
张小文2711070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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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岷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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