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发荣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案


发布时间:2018-07-04 16:29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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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工商[2018]39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6211226000910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石发荣
违法行为类型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 12瓶 ;
2.罚款25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陇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二O一八年五月九日
陇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陇工商处字〔2018〕39号
 当事人:石发荣,经营范围:烟酒、预包装 食品、百货 。
     2018年3月20日,陇西县工商局接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投诉,称陇西县辖区内有大量仿制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品的42度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正在销售,该酒的外观、瓶型、颜色等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品的42度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及其相似容易误使消费者认为该白酒系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所生产,要求依法予以查处。陇西县工商局立即行动,同时对陇西县碧岩镇龙川村魏下社发荣商店进行全面检查,石发荣经销的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500ml/瓶)12瓶,涉嫌为商标侵权产品 。 2018年3月23日。
经陇西县工商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执法人员汪建武、王彦林、冯建平、张成勇负责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0月份,从一上门送货车上以130.00元/箱 ,( 12瓶/箱、10.83.00元/瓶),购进标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2箱(共24瓶)购进额260.00元。2018年3月22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厂以20171220026号《产品鉴定证明》鉴定,当事人经营的标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厂生产的42°500ml “牛栏山”陈酿白酒 12瓶,批号20170803AG81 ,“上述产品的商标、包装、装潢、防伪进行鉴定,此产品属侵犯我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至案发时,当事人以每瓶13.00元销售12 瓶,销售额156.00元,每瓶获利2.17元,共获利26.04元。 剩余12瓶,执法人员在2018年3月20日 检查时因涉嫌为侵权产品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18年3月20日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
经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厂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 的事实;
证据二:2018年4月10日, 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销售侵权产品的违法事实陈述;
证据三: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店经营白酒的事实证明;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五: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厂投诉书、授权委托书、第15615869号、第15695867号、第866912号商标注册证和产品鉴定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销的 产品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的书证;
证据六:由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经营的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厂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的商标标识一份,;
证据七:由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经营的假冒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厂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 和正品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厂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对比照片一份。
证据八:2018年3月22日,陇西县工商局《委托鉴定书》一份,证明委托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履行程序合法的书证;
证据九:陇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扣留财物合法书证;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于2018年5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下发陇工商听字[2018]第 33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标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一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的规定。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存在,当事人虽然主观上无故意销售侵权商品,但其对所购商品未履行查验义务,导致销售侵权商品发生, 在执法人员调查时,当事人能主动终止违法活动,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说明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项及《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 12瓶 ;
2.罚款2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甘肃陇西农商银行营业部(帐号:XXXXXXXXXXXXXX)缴纳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西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陇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陇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八年五月九日
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号:J11030074
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证号: 王彦林-27110300067
            汪建武-27110300071
 


(责任编辑:陇西县工商局)


责任编辑:市工商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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