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亚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案


发布时间:2018-07-17 15:34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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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工商[2018]53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62112260016959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陈亚平
违法行为类型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商品42°牛二陈酿白酒(净含量500ml)5瓶,42°牛栏山陈酿白酒(净含量500ml)6瓶;
2、罚款31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陇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二O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陇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陇工商处字〔2018〕53号
当事人:陈亚平;成立日期:2014年9月16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日用百货、零售。
当事人于2018年1月,从一辆送货车上以每箱96元的价格购进42°牛二陈酿白酒(净含量500ml)1箱(12瓶/箱),于2018年1月又从一辆送货车上以每箱120元的价格购进42°牛栏山陈酿白酒(净含量500ml)1箱(12瓶/箱)。2018年3月20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销的42°牛栏山陈酿白酒6瓶,该白酒包装粗糙,无防伪标志。同时现场发现经销的42°牛二陈酿白酒5瓶,该白酒瓶体标识颜色、字体颜色、字体结构形状、字体排列组合、标识组成要素、标识图案、产品名称都与“牛栏山”同类白酒外观及标识相近视,在视觉上容易导致混淆,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上述白酒全部扣押。并在县局的统一安排下,由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对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进行了鉴定。2018年3月22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产品鉴定证明》,结论:此产品属侵犯我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经过进一步调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成立于1952年1月,是我国较早成立的白酒生产企业,其注册商标“牛栏山 陈酿白酒”于2016年3月依法注册,该企业生产的“牛栏山”白酒在全国白酒市场中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能够为相关消费者所知悉,当事人所购进的北京牛二酒业有限公司研制出品的“牛二”陈酿白酒外包装瓶型、瓶盖和“牛栏山” 陈酿白酒相同,其产品的瓶体标识颜色、字体颜色、字体结构形状、字体排列组合、标识组成要素、标识图案、产品名称都与“牛栏山”同类白酒外观及标识相近似,在视觉上容易导致混淆,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是“牛栏山”同类白酒或者跟其存在特定的联系。因此,当事人所购进的“牛二”陈酿白酒足以使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混淆,从而排挤“牛栏山” 陈酿白酒在本地市场的占有率和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截止案发时当事人以每瓶10元的价格销售42°牛二陈酿白酒(净含量500ml)7瓶,获利14元,剩余5瓶;42°牛栏山陈酿白酒(净含量500ml)以每瓶15元的价格售出6瓶,获利30元,剩余6瓶,剩余上述白酒被执法人员依法全部扣押。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13年3月20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二:2018年3月20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陇工商强字2018第222号)、《财务清单》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合法的事实;
证据三:2018年4月10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商品专用权商品的来源、数量、进货渠道和获利的真实情况;
证据四:2018年4月10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其合法身份的书证;
证据五:2018年4月10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的书证;
证据六:2018年3月22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编号20171220021)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标注为“牛栏山”陈酿白酒属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书证;
证据七: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证明一份(含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第15615869号、第866912号和第15615867号〕、及授权委托书、投诉书一份):证明“牛栏山”字样和图形商标“”所有权属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及授权委托人合法的的书证;
证据八:2017年4月10日,提取牛二陈酿白酒商标标识一份,证明牛二陈酿白酒与正品牛栏山陈酿白酒相混淆事实。
证据九:2018年4月20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延长扣(查封)押期限决定书》(陇工商强字2018第42号)、《财务清单》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实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合法的书证;
证据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驰名商标批复商标驰字[2005]第64号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牛栏山”商标被国家商标局于2005年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
    以上有关证据已经提供人复核、签字确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证据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本局于2018年5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陇工商听告字[2018]47号),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购进的商标为“牛栏山”的陈酿白酒包装粗糙,无防伪标志,经销的“牛二”陈酿白酒的与“牛栏山”同类白酒外观及标识相近似,在视觉上容易导致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购进的商标为“牛栏山”的陈酿白酒包装粗糙,无防伪标志且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进42°“牛二”陈酿白酒(净含量500ml),让消费者误认为产品为著名商标“牛栏山”陈酿白酒,以达到更好的效益,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一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当场改正,积极地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说明违法事实,所购进的侵权商品销售量较少,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一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商品42°牛二陈酿白酒(净含量500ml)5瓶,42°牛栏山陈酿白酒(净含量500ml)6瓶;
2、罚款31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甘肃陇西农商银行营业部(帐号:XXXXXXXXXXXX)缴纳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西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陇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陇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行政处罚资格证:            甘罚证字第J11030074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号:王小军- 27110300017
                              马国庆- 27110300045
 


(责任编辑:陇西县工商局)


责任编辑:市工商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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