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森源药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案


发布时间:2018-06-11 17:09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工商[2018]14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 名称 甘肃森源药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 91621122710275535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陇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陇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陇工商处字〔2018〕14号
 当事人:甘肃森源药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一般经营项目:医疗器械、调味品、日用百货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710275535H。
 2018年1月10日,陇西县工商局文峰分局接到12315申诉举报中心投诉登记单,消费者诉称“2018年1月8日在阿里巴巴网站购买枸杞,商家ID:甘肃森源药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https://detail.1688.com/offer/43671747011.html?spm=a2615.2177701.0.0.27f60656EISJ0Q),商家虚假宣传,夸大广告词语误导消费者,使用违规词语“纯天然”夸大,广告法极限词汇用语的词汇,涉嫌违反广告法。经提请领导批准立案,同时指派杨吉祥、马国顺进行调查此案,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经查:2015年3月甘肃森源药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兰州一家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制作宣传页面,制作费用1000元。页面内容“正宗纯天然枸杞子特级新货特级宁夏枸杞”是兰州公司制作并经甘肃森源药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后发布的。该枸杞是甘肃森源药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从宁夏以散装的形式购进,然后包装通过网店销售。纯天然产品即有机产品,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必须取得认证证书,该公司在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在产品页面标有“纯天然”字样,涉嫌虚假广告宣传。
三、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18年1月9日《12315申诉举报中心投诉登记单》1份,证明了案件来源的书证。
证据二:2018年1月18日,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开设网站,发布广告、支付广告费1000元的事实的陈述;
证据三:2018年1月10日经事人签字确认的网页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在其网店发布广告有“产品页面标有“纯天然”字样”,内容的事实。
证据四:2018年1月18日,提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张,证明生产经营的范围。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盖章认可。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于2018年3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下发陇工商告字(2018)第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们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网店宣传页面标有“正宗纯天然”字样,涉嫌虚假广告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我们认为,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当事人能够主动说明违法事实,认识明确。被投诉后及时终止广告,赔偿消费者损失,纠正了违法行为,消除了危害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甘肃陇西农商银行营业部(帐号:XXXXXXXXXXXXXX)缴纳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西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陇西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陇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号:J11030074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号:马国顺-27110300021
                                                    杨吉祥-27110300032


(责任编辑:陇西县工商局)


责任编辑:市工商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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