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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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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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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安工商处字〔2018〕 1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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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安定区志强百货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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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621102600186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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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贾志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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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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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罚款500元;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牛栏山陈酿白酒1件(12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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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定西市安定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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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
定西市安定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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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工商处字〔2018〕13号 |
当事人:贾志强,男,28岁,汉族。系个体工商户;注册号:621102600186301。 字号名称:安定区志强百货商行;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及方式:烟 日用百货 办公用品零售。
2018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工作人员,对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定临路(煌佳山庄)“志强商行”检查时,对店内货架上摆放的牛栏山白酒检查,发现1件42度500ml“牛栏山”白酒,该酒倒立时不清澈有点浑浊,瓶盖顶部没有防伪贴,生产日期在瓶盖顶部,涉嫌为假冒伪劣侵权白酒;我局依法采取扣留的强制措施,并决定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11月17日从一开车上门送货的货车上购进42度500ML牛栏山白酒,在其经营场所销售。2018年1月16日,安定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检查时,该酒倒立不清澈有点浑浊,瓶盖顶部没有防伪贴,生产日期在瓶盖顶部,涉嫌为假冒伪劣侵权白酒。至案发,当事人购进“牛栏山”42度500ML 陈酿白酒1件(12瓶),进货价每件150元,未销售;该商品无进货票据,也不能提供供货商。
取得的证据和证明事项:
证据一: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日化品采取强制措施、扣留数量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询问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和委托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四: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别报告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42度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属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2018年3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工商告字【2018】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刚经销该商品,不懂也不会识别侵权商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如下:
1、罚款500元;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牛栏山陈酿白酒1件(12瓶)。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银行定西分行营业部(单位名称:定西市安定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帐号:104506965581,地址:定西市安定区商业一条街)缴清上述款项。
当事人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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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安定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
行政处罚资格证号:J11010048
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胡桂蓉:27110100033
陈晓琴:2711010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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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定西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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