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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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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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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岷工商处字〔2017〕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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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甘肃兴宏源装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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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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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向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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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不正当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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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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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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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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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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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工商处字〔2017〕78号 |
当事人:甘肃兴宏源装饰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场所:甘肃省定西市岷县隆发国际建材城16号楼11、12、13、14号房;
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7年7月18日;
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工程;照明设计工程;弱电设计工程;板材、油漆、五金交电及各种装潢材料、建筑材料购销;
法定代表人:张向军,男,汉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甘肃岷县人,住岷县寺沟乡扎地村79号,初中文化程度。
2017年7月3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匿名电话举报,举报称在岷县岷阳镇隆发建材城正门口部分商家举办的有奖销售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要求查处。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活动现场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现场正在进行由十三个商家联合举办的有奖销售的活动,主要负责人张向军在该活动现场,现场摆放有一等奖奖品“东风风光330”小汽车一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于当日报请县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2017年7月30日上午,甘肃兴宏源装饰有限公司、岷县皇家明珠家私旗舰店、岷县全友家居旗舰店、岷县家豪忆家窗帘体验馆、岷县大洋门窗定制部、岷县永盛电器商行、岷县杰辉好莱客全屋家具定制专卖店、岷县新创意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岷县德尔木地板专卖店、岷县欧普灯饰经销店、岷县方正万家玻璃门业、杨世鹏、杨燚十三家商家联合在岷县隆发建材城门口开展了抽奖销售的活动。活动推选张向军为总负责人,杨林勇、刘旭东任执行会长,其余商家全权委托此三人负责此次抽奖销售活动。抽奖活动现场共设置六个奖项:其中一等奖1名,奖品为东风风光330小汽车使用权8年;二等奖2名,奖品为海尔4K高清55寸液晶电视一台;三等奖3名,奖品为价值3980元品牌电动车一辆;四等奖4名,奖品为价值3280元品牌冰箱一台;五等奖60名,奖品为198元洋河海之蓝一瓶;六等奖100名,奖品为价值88元品牌热水壶一个。活动规定凡购买上述商家的商品满2000元且持有VIP卡即可参与抽奖,抽奖活动设置的一等奖奖品东风风光330小汽车使用权8年,经调查核实该款车市场销售标价3.99万元起。
又查明:该抽奖销售活动当日现场,岷县清水乡松树村村民王新红通过购买上述商家的商品获得了抽奖机会,现场抽奖时中得一等奖,活动当日活动方并未向王新红兑现奖品,双方于事后约定达成协议:由活动方给王新红支付2.3万元现金代替奖品。截止2017年10月25日,活动方已向王新红支付了2.3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17年7月30日对位于隆发建材城门口抽奖活动现场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该活动现场的开展情况、活动由十三家商家联合组织及该活动的总负责人张向军在现场配合检查的事实;
证据二:2017年8月4日对十三家商户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十五份,共三十三页,证明该抽奖活动的实际组织开展过程及中奖、兑奖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2017年10月25日对王新红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王新红参与抽奖活动、抽得一等奖及活动方向其支付2.3万元作为奖品的事实;
证据四:甘肃兴宏源装饰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商户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共十二页,证明参与活动的十二家商户取得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五:甘肃兴宏源装饰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商户负责人及王新红分别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十四页,证明各自然人的身份;
证据六:2017年7月30日在有奖销售活动现场提取的活动宣传海报一份,共一页,证明该活动的开展时间,活动地点及奖项设置等有关情况;
证据七:2017年7月30日在有奖销售活动现场由甘肃通泰汽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东风小汽车宣传彩页一份和该公司的名片一张,证明该活动提供的一等奖奖品东风风光330小汽车的销售标价3.99万元起的事实;
以上调查结果,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之规定,构成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潜在的危害,不利于公平竞争,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及该活动的其他参与者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该行为并没有违法所得且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及恶劣影响,根据《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从轻处罚。岷县皇家明珠家私旗舰店、岷县全友家居旗舰店等其余十二个商家以参与者的身份参加了该活动,属于违法行为轻微,事后能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应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局于2017年12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向当事人书面送达了岷工商听告字〔2017〕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能够体现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岷县支行,户名: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27-09110104000374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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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14日 |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J11070077
执法人员及证号:孙想兵 27110700085
乔 勇 27110700022 |
(责任编辑:岷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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