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药品安全整治
定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1 17:07

定食药监〔2017〕98号

 

定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

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及定西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网络订餐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主体责任

(一)从事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

1.从事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经营许可有关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餐饮服务许可证,下同)的实体餐饮店才能在网上接受订餐,没有实体店的不能在网上销售餐饮产品,餐饮单位要保证在网上销售的餐饮产品与在实体店销售的餐饮产品质量、数量、以及固定的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或贮存场所一致,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制作膳食。

2.从事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和联络方式等信息。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相关信息的公示网页更新。同时,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向所在地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其网络订餐经营活动的网站、网页和入网经营项目信息等供许可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许可机关在许可证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3.鼓励从事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其网站或第三方平台公布厨房照片或者实时视频,推进从事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明厨亮灶”。

(二)从事网络订餐的送餐服务人员

1.从事网络订餐的送餐服务人员(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送餐、第三方平台或第三方物流送餐人员)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送餐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鼻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不得从事相关送餐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依法不得从事送餐活动。

2.要在网络平台醒目位置标明外送范围并选择对距离近、可短时送达的消费者送餐,通过在送餐容器外包装加贴标签等方式标示食品加工时间和安全食用时限(如:10~60℃条件下,烹饪至食用时间应在2小时以内),提醒消费者尽快食用。

3.网络订餐送餐人员要配备必要的且与配送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不具备相应配送条件的,不应当配送冷食、生食(如醉泥螺、醉虾、醉蟹等腌制生食水产品、生鱼片、拌黄瓜等)、冷加工糕点(如含奶油糕点、提拉米苏、芝士蛋糕、寿司等)、预拌色拉等高风险食品。同时,送餐容器和包装材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定期清洁、保持完好,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三)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1.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加入平台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进行审查,实施实名登记,如实记录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期、核准名称、地址、经营项目、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在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

2.要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者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制定入网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管理制度,对网络订餐线下餐饮服务实体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定期复查,及时清理更新入网经营者信息,采取效措施加强对入网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管理,并定期向餐饮服务经营者所在辖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3.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以签订入网合同等方式,向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明确其应遵守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发现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存在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餐饮服务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存在无许可证经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要建立消费者和从事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纠纷处理机制,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

4.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由第三方平台进行赔偿。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餐饮服务单位追偿。

5.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二、切实履行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从事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由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由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区食药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处由所在辖区食药监管部门负责对其从事的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各县(区)局要结合实际,主动加强与公安、工商、通信、邮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针对网络订餐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网络订餐经营活动的查处打击力度。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持有效证照、超范围经营、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责令停止经营,并依法及时查处。通过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的,应及时责令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停止提供网络订餐交易平台服务。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对入网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者进行许可资质审核和实名登记的,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义务的,应及时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并由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三、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局要高度重视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把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强化对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日常监管,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要结合食品经营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切实摸清辖区内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数量和经营情况,切实做好网络订餐经营活动监管工作,确保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大《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和《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宣传力度,积极开展针对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其自觉守法经营,落实管理措施,保障食品安全。要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向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有效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消费维权意识,努力营造安全的网络订餐服务与消费氛围。
  (三)强化社会共治。要加强与工商、通信、综合执法、公安和邮政等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强化信息沟通与交流,及时通报日常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有关信息,形成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监管合力。要充分发挥网络订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广大消费者、餐饮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在食品安全治理上的作用,逐步形成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同时,要充分发挥“12331”投诉举报热线作用,鼓励公众投诉举报网络订餐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有关投诉举报案件,要及时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努力维护和保障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定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8日


                                                              

 抄送:市局食品稽查局                                          

 定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7年4月18日印发     


责任编辑 : 市食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