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县药康药业有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案


发布时间:2017-12-07 16:29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岷工商处字[2017]49-5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 名称 岷县药康药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 62112620000607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杨伟
违法行为类型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
行政处罚内容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年 8月25日
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岷工商处字[2017]49-58号
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岷工商处字[2017]49-58号
                             
当事人:岷县药康药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621126200006070;
法定代表人:杨伟;
经营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阳镇熙盛嘉苑4号楼6-402号;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金:100万元;
经营范围:地产中药材,农副产品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2014年08月21日至2024年08月20日。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岷县药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当事人也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2015、2016年度企业年报公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经请示局主管局长批准,我局于2017年7月24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报请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岷县药康药业有限公司的登记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电话联系、走访调查,均无法找到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经向岷县国税局征询证明,当事人在税务登记机关无数据或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同时,当事人也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2015、2016年度企业年报公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17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住所和电话联系均未找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业务人员的事实。  
证据二:我局登记注册股提供的当事人登记注册信息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在我局办理了登记注册的事实及未按规定进行2015、2016年度企业年报公示的事实。
证据三:岷县国税局提供的《征询函及回函》2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在税务登记机关无数据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已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我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登记住所多次未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当事人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同时当事人在税务登记机关无数据,也未到我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登记注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吊销营业执照。
本局于2017年7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在定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2017年7月28日通知公告栏)和岷县政务服务网站(工商行政公开平台)及岷县电视台、微信平台(微岷)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岷工商听告字[2017]29号《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能够体现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 8月25日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J11070077号
执法人员及证号: 王晓云 27110700071
朱素珍 27110700026



(责任编辑:岷县工商局)


责任编辑:市工商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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